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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与我国宪法(下)

发布机构: 政策法规处
发文日期:2019-06-24

 对外开放与我国宪法(下)


三、改革开放40年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和新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

      1982年宪法第十八条对我国保护外商投资作出基本规定,1993年和2018年两次宪法修改,分别将“坚持改革开放”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载入宪法序言,表明了我国坚持对外开放政策不动摇的决心和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谋发展的初心,表明我国重视利用外资的政策是一贯的、坚定的、发展的。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作为“母法”的宪法,是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源头、统领和统帅,是制定各种法律的规范依据,从而设立各种制度并赋予其权威,并不断改善各种制度,推动改革的深化,具有规范性功能。通过立法实施宪法,推动对外开放、吸引和利用外资的主题,始终清晰可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涉外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追根溯源,它们都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最高依据的,都是从宪法中有关对外开放的规定延伸出去、派生出来的。特别是我国把利用外资作为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核心,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外资法律和法规制度体系,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据统计,除“外资三法”外,还有行政法规32部、部门规章424部,以及大量相关司法解释、行业规定和团体规定等。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40年来,以“外资三法”为主体的一批外资法律法规有力实施了宪法有关对外开放和吸引利用外资的规定,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也要看到,在新的形势下,“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为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迫切需要推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制定外商投资法,替代早年制定的“外资三法”,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宪法有关对外开放规定及其精神的必然要求,特别是贯彻落实2018年宪法修改新增加的有关对外开放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必然要求。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第一个春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充分展现新时代中国坚持宪法明确规定的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宪法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下对社会生活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具有时代性。宪法第十八条开创性地对外商投资作出规定,具有深远历史影响,其中的一些具体规定是反映当时社会现实和认识水平的,但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方向、导向是非常明确的,即实行对外开放。“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制度政策不断深化拓展,对宪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了创新性、拓展性实践,符合人民期待、发展规律和时代要求,体现了宪法的适应性。宪法的与时俱进,不仅体现在宪法修改上,而且还体现在宪法实践赋予宪法规定新的内涵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有必要在遵循宪法精神的前提下,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以积极开放态度与时俱进地理解宪法精神,丰富宪法规定的时代内涵,通过相关立法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同时要坚持科学立法,尊重和体现法治发展规律,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制度、实践的创新成果,适时更新立法用语,不宜要求法律用语与宪法用语完全一致。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未作修改,但不影响40年来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合宪性的判断,因此,外商投资法第二条采用“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这一现行立法普遍采用的法律术语阐释“外国投资者”,承接置换宪法和“外资三法”中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是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符合立法规律的,同时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一致,体现法律体系的统一,有助于明晰“外国投资者”的含义。这部法律必将为新时代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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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政策法规处 发文日期: 2019-06-24
标  题: 对外开放与我国宪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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