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公示

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公示

河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7-09-18

河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1.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办理限制类进出口技术的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000000000002182960-XK-002-0000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他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四、受理机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

五、决定机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决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技术进口许可: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并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进口许可证。

2、技术出口许可: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并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出口许可证。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材料不去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许可

(1)首先需要办理《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

②进口技术说明文件;

③企业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④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企业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须提供下列书面申报文件和材料:

①《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原件);

②《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③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外文合同需附同中文译本);

④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双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外文本,需附中文译本);

⑤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⑥项目批复文件(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⑦如涉及提成的进口合同,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成费计算依据。

2、限制技术出口许可

(1)首先需要办理《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

②出口技术说明文件;

③企业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④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⑤若申请出口技术为国家秘密出口技术,需提供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

    (2)企业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须提供下列书面申报文件和材料:

    ①《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原件);

②《技术出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③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外文合同需附同中文译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其他)、设备出口清单和相关产品出口清单;

④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双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外文本,需附中文译本);

⑤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⑥项目批复文件(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邮寄报送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及邮寄接收: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大厅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9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流程图附后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现场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商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听证提议。(如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1)对于申请办理限制技术进口许可业务的,首先需要办理《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如材料齐全,在30个工作日之内,省商务厅组织贸易和技术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贸易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进口申请获得批准后,颁发《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为3年,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企业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如材料齐全,在10个工作日内,省商务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准予许可,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人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办理限制技术出口许可业务的,首先需要办理《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出口。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省商务厅颁发《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为3年,技术出口经营者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出口合同。企业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如材料齐全,在15个工作日内,省商务厅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准予许可,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1)限制技术进口许可:申请人应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技术进口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限制技术出口许可:申请人应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十二、审批时限

(一)限制技术进口许可

    申请技术进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对申请技术进口许可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法定时限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时间,不计入时限。

(二)限制技术出口许可

    申请技术出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法定时限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行政许可

1、限制技术进口许可: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技术进口许可证》。

2、限制技术出口许可: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许可证》。

(二)不予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或者邮寄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电话:031187909325

(二)电话咨询:031187909625

(三)网上咨询:http://www.hecom.gov.cn/zxts.aspx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031187909532、12312商务举报投诉热线

(二)网上投诉:http://www.hecom.gov.cn/zxts.aspx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中共河北省商务厅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邮政编码:050071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34号

(二)联系电话:031187909701,031187909702

(三)办公时间:

1、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9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四)乘车路线:

乘坐4路、5路、20路、68路、78路、88路、111路至河北省商务厅站或河北省人民医院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网站“中国河北商务网”http://www.hecom.gov.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2.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以及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事项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000000000002182960-XK-003-0000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七号,1990年4月4日第一次修订,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2016年9月3日第三次修正)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予以修订)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号,2000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9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予以修订)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9月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予以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3月5日主席令第20号,2016年9月3日予以修正)第八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8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号,2016年9月3日予以修正)第十九条: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办理。各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受理机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

五、决定机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决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项目,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项目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材料不去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项目)

(1)申请;

(2)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3)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4)中方营业执照(外资企业不需报送);

(5)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

(6)资信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项目核准、用地(房)、环评文件;

(9)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申请;

(2)被并购境内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并购);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利机构出售资产的决议(资产并购);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协议(股权并购);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资产并购);

(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审计报告(股权并购);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资产并购);

(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方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情况说明(股权并购);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资产并购);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股权并购);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资产评估报告;

(11)并购各方关联关系说明;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审批(只含限制类)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权)审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

(1)申请;

(2)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3)合同、章程修正案(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正案);

(4)股权转、受让方签订并经其它投资者签字或其它书面方式认可(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5)新增股权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7)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5、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审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

(1)申请;                                         、    

(2)合同、章程修正案(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正案);   

(3)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如涉及新上项目、新增产能的, 需提供项目核准、用地(房)、环评文件;

(5)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增资)审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

(1)申请;                                             

(2)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3)合同、章程修正案(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正案);              

(4)新参股的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增资项目如涉及新上项目、新增产能的,需提供项目核准、用地(房)、环评文件;

(7)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其它事项)审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

(1)企业变更事项的申请;

(2)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修改章程协议);           

(3)股东会决议(限于外资企业);

(4)董事会决议;

(5)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专项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邮寄报送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及邮寄接收: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大厅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9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流程图附后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现场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商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听证提议。(如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1)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国家相关规定,在9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许可。准予许可,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国家相关规定,4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许可。准予许可,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十二、审批时限

(一)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项目),在9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项目),在4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在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在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五)申请变更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增资、其他事项),在9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六)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经营范围、增资、其他事项),在4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七)申请变更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在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法定时限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不予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或者邮寄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电话:031187800220

(二)电话咨询:031187909783;031187909658

(三)网上咨询:http://www.hecom.gov.cn/zxts.aspx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031187909532、12312商务举报投诉热线

(二)网上投诉:http://www.hecom.gov.cn/zxts.aspx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中共河北省商务厅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邮政编码:050071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34号

(二)联系电话:031187909701,031187909702

(三)办公时间:

1、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9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四)乘车路线:

乘坐4路、5路、20路、68路、78路、88路、111路至河北省商务厅站或河北省人民医院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网站“中国河北商务网”http://www.hecom.gov.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3.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河北省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000000000002182960-XK-004-0000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9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关于调整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商会审批程序的通知》(商贸发〔2009〕124号)(文件涉密)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商务厅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商务厅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涉密,不公开

八、申请材料

涉密,不公开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现场接收。

部门名称:河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接收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

十、办理基本流程

    涉密,不公开

十一、办理方式

涉密,不公开

    十二、审批时限

涉密,不公开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涉密,不公开

十五、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

部门名称:河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电话:031187909375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031187909532、12312商务举报投诉热线

(二)网上投诉:http://www.hecom.gov.cn/zxts.aspx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中共河北省商务厅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邮政编码:050071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34号

(二)联系电话:031187909625

(四)办公时间:

1、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9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五)乘车路线:

乘坐4路、5路、20路、68路、78路、88路、111路至河北省商务厅站或河北省人民医院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涉密,不公开

4.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000000000002182960-XK-005-0000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 年第8号)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商务厅。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商务厅。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设立典当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①面积200平方米左右;

②自有产权或租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

③能按照要求装修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不少于两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东股权比例合计超过1/2,或者最大单个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不得同时作为自然人股东或其他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

对法人股东具体要求包括:(1)成立满3年(含)以上且最近2年连续赢利;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本年度内未增资或增资前已具备相应的投资典当行的能力;(2)出资额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以内;(3)权益性投资余额(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4)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类担保企业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5)主营业务收入持续正常;(6)不得个人独资或含有外资成分(含港、澳、台资);(7)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被实施联合惩戒名单。

(6)对自然人股东具体要求:入股资金属自有货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非公务员;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被实施联合惩戒名单;年满18周岁;由拟设典当行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和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7)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2、典当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具备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按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到申请人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之日止计算。

(2)注册资本不少于1500万元。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3)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4)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6)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被实施联合惩戒名单。

3、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2)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资格审查要求;

(2)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3、典当行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股权

①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商务局的请示文件,应附《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备案登记表》。

②典当行变更申请。

③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④典当行章程修正案。

⑤出资协议及新股东出资承诺书。

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的法人股东本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和验资证明;

⑦涉及国有股份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⑧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需提供上市公司的承诺函。

(2)变更企业或股东名称

①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商务局的请示文件,应附《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备案登记表》。

②典当行变更申请。

③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或股东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变更经营地址

①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商务局的请示文件,应附《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备案登记表》。

②典当行变更申请。

③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④典当行章程修正案。

⑤新经营地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⑥消防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4)变更法定代表人

①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商务局的请示文件,应附《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备案登记表》。

②典当行变更申请。

③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④典当行章程修正案。

⑤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简历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⑥公安部门出具的新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变更注册资本

①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商务局的请示文件,应附《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典当行备案登记表》。

②典当行变更申请。

③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④典当行章程修正案。

⑤增加注册资本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本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和验资证明。

⑥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出具当符合法定期限的报纸公告。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及邮寄接收: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大厅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9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流程图附后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或者邮寄申请的方式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典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典当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采购、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或者邮寄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电话:031187800838

(二)电话咨询:031187909179

    (三)网上咨询:http://www.hecom.gov.cn/zxts.aspx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031187909532、12312商务举报投诉热线

(二)网上投诉:http://www.hecom.gov.cn/zxts.aspx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中共河北省商务厅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邮政编码:050071

联系电话:031187909532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34号

(二)联系电话:031187909701,031187909702

(三)办公时间:

1、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9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四)乘车路线:

乘坐4路、5路、20路、68路、78路、88路、111路至河北省商务厅站或河北省人民医院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网站“中国河北商务网”http://www.hecom.gov.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5.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从事拍卖业务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000000000002182960-XK-006-0000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商务厅。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商务厅。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2、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2)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3、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2、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及邮寄接收: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大厅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9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流程图附后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或者邮寄申请的方式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采购、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或者邮寄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电话:031187800838

(三)电话咨询:031187909663、031187909550

    (三)网上咨询:http://www.hecom.gov.cn/zxts.aspx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031187909532、12312商务举报投诉热线

(二)网上投诉:http://www.hecom.gov.cn/zxts.aspx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中共河北省商务厅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邮政编码:050071

联系电话:031187909532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34号

(二)联系电话:031187909701,031187909702

(三)办公时间:

1、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9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四)乘车路线:

乘坐4路、5路、20路、68路、78路、88路、111路至河北省商务厅站或河北省人民医院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网站“中国河北商务网”http://www.hecom.gov.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从事拍卖业务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000000000002182960-XK-007-0000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商务厅。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商务厅。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含迁建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①《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

④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⑤拟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属于城区的,应由所在市、县城建(规划)部门出具拟建站选址处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意见;商务部门提供拟建站车程距离2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分布示意图。属于非城区的,需明示拟建站(点)所在(本市、县区域)路段长度和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数量及左右各15公里(交叉路口左右各3公里)区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点)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需文字说明);实地考察须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参加,并在拟建站(点)平面位置图上签注考察人员姓名、考察日期、加盖初审机关公章;

⑥拟建加油站(点)《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点),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⑧当地市、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点)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预审意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具体意见可另附材料;

⑨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请示中注明是否符合河北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⑩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1加油站(点)迁建的还应交回原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2)加油船申报材料

①《河北省水上加油船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

④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

⑦负责管辖船舶水域的港航部门签署的《水上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⑧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⑨加油船配备的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船员特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⑩加油船正侧面六寸照片;

1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地区设立加油船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或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同时变更。

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需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①《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

④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①《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③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④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⑤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①《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

④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⑤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

⑥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4)加油站转让属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新经营单位应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加油站转让、变更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④新的经营单位加油站《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

⑤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⑥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申请加油升级为加油站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说明改建原因及主要内容等;

(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5)拟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属于城区的,提供拟建站车程距离2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分布示意图。属于非城区的,提供拟建站(点)所在路段左右各15公里(交叉路口左右各3公里)区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点)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需文字说明);

(6)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原址改建的请示”;

(7)《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证

申请人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一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复印件及《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经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请省商务厅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及邮寄接收: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大厅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9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流程图附后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①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含迁建 ),应到地市级(扩权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到地市级(扩权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③加油点升级为加油站的,应到地市级(扩权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采购、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或者邮寄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电话:031187800838

(四)电话咨询:031187909673、87909731

    (三)网上咨询:http://www.hecom.gov.cn/zxts.aspx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031187909532、12312商务举报投诉热线

(二)网上投诉:http://www.hecom.gov.cn/zxts.aspx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中共河北省商务厅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邮政编码:050071

联系电话:031187909532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34号

(二)联系电话:031187909701,031187909702

(三)办公时间:

1、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9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四)乘车路线:

乘坐4路、5路、20路、68路、78路、88路、111路至河北省商务厅站或河北省人民医院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网站“中国河北商务网”http://www.hecom.gov.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7.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出口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从事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出口许可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000000000002182960-XK-008-0000

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出口许可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关于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06年7月27日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第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商务厅。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商务厅。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口许可(一式两份)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还需提供由当地公安局禁毒大队(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进口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法人签字样本及身份证明。有授权委托人的,需提交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7)外资企业需提供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出口许可(一式两份)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法人签字样本及身份证明。有授权委托人的,需提交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7)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文(译文需加盖企业公章);

(8)外资企业需提供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及邮寄接收: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大厅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平台

企业需同时在网络申报的同时,需同时递交纸质材料。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9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十三、办理基本流程

流程图附后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或者邮寄申请的方式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采购、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或者邮寄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电话:031187800836 

(五)电话咨询:031187909506、031187909773 

    (三)网上咨询:http://www.hecom.gov.cn/zxts.aspx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031187909532、12312商务举报投诉热线

(二)网上投诉:http://www.hecom.gov.cn/zxts.aspx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中共河北省商务厅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邮政编码:050071

联系电话:031187909532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34号

(二)联系电话:031187909701,031187909702

(三)办公时间:

1、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9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四)乘车路线:

乘坐4路、5路、20路、68路、78路、88路、111路至河北省商务厅站或河北省人民医院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网站“中国河北商务网”http://www.hecom.gov.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8.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从事货物自动进口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000000000002182960-XK-009-0000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口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货物的管理和《自动货物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二)d类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口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货物的管理和《自动货物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2)《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8年第6号)第五条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第六条 第二款  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商务厅。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商务厅。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自动进口货物许可

(1)企业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

(2)属于自动进口的货物。

2、d类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1)企业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

(2)属于d类机电产品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自动进口货物许可

(1)企业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请者提交);

(2)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

(3)货物进口合同;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进口废旧货物还应提交国家环保部门的批文。

(6)属于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的商品,还应提供《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

2、d类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外贸易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

(5)进口订货合同;

(6)代理协议(非本公司自营进口);

(7)委托其他人办理进口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

(8)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网络或现场报送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大厅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2、网络接收:申请人应到受理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之后登录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平台(licenceapp.ec.com.cn/ielic/ielic.jsp)

(二)办公时间:

1、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

9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2、网络接收:24小时接收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流程图附后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的方式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自动货物进口许可证》。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    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十二、审批时限

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网络、现场领取或者邮寄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电话:031187800836、87800221、87800222

(六)电话咨询:031187909602、031187909952 

    (三)网上咨询:http://www.hecom.gov.cn/zxts.aspx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031187909532、12312商务举报投诉热线

(二)网上投诉:http://www.hecom.gov.cn/zxts.aspx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中共河北省商务厅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

邮政编码:050071

联系电话:031187909532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34号

(二)联系电话:031187909701,031187909702

(三)办公时间:

1、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9月1日—次年5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四)乘车路线:

乘坐4路、5路、20路、68路、78路、88路、111路至河北省商务厅站或河北省人民医院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网站“中国河北商务网”http://www.hecom.gov.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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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09-18 10:41:52.0
标  题: 河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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