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商运行字〔2018〕25号
关于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变更行政许可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决定
广宗县西焦庄加油站:
根据《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公证处撤销公证决定书》(邢广撤字[2014]1号)、《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531民初1009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现做出如下决定:
1.撤销我厅 2010年 6 月25 日对广宗县石油公司西焦庄加油站作出的变更行政许可,注销广宗县西焦庄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冀EL0034)。
2.我厅委托邢台市商务局代为收缴你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冀EL003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商务厅
2018年8月2日
抄送:邢台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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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18-08-13 00:00:00.0 | |
标 题: 关于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变更行政许可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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