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商运行字〔2018〕24号
关于注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石油分公司第三十七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决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石油分公司第三十七加油站:
根据《保定市商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石油分公司第三十七加油站相关情况的报告》。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做出如下决定:
1.注销我厅2010年6月 22日颁发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石油分公司第三十七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证书编号:冀FA0084) 。
2.我厅委托保定市商务局代为收缴你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冀FA008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商务厅
2018年8月2日
抄送:保定市商务局
索引号 :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18-08-13 00:00:00.0 | |
标 题: 关于注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石油分公司第三十七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决定 | ||
文 号: | 主题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