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向未取得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购买和使用高压燃气瓶作为单位燃气;
(二)严禁将瓶装液化石油气体向其它钢瓶倒灌,不得自行倾倒、处理瓶内残液;
(三)严禁摔、砸、滚动、倒置液化石油气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禁止用40度以上热源对钢瓶加热;
(四)严禁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瓶角阀、减压器等设备;
(五)严禁在不关闭液化气瓶角阀开关情况下,拆卸更换气瓶;
(六)严禁在有明火情况下,拆卸更换气瓶;
(七)严禁在燃气计量表、开关阀门、燃气蒸发器、液化气瓶库等燃气设施专用房间内居住和办公,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八)严禁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情况;
(九)严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接地导线使用;
(十)严禁在燃气泄露现场动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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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17-12-06 10:52:19.0 | |
标 题: 餐饮经营单位燃气使用安全常识之禁止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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